夏愛玲:本院受理周桂芳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蘇0685民初106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夏愛玲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周桂芳借款本金95000元;二、被告夏愛玲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周桂芳截止2011年12月26日的利息427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付款義務,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駁回原告周桂芳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166元,公告費480元,合計9646元,由原告周桂芳負擔7110元,被告夏愛玲負擔2536元,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繳至本院(開戶名:江蘇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南京城北支行,銀行賬號:4301010938332384596);財產(chǎn)保全費3203元,由原告周桂芳負擔2485元,被告夏愛玲負擔718元(此款已由原告墊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訴案件訴訟費用交納通知書確定的銀行賬號,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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