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大榕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我辦于2025年8月7日對你公司下達《哈密市國防動員辦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決定書》(編號:2025002),你公司尚未履行。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53條、第54條的規(guī)定,請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書七日內到相應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繳納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用共計6400288元。如你公司不履行上述義務,我辦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哈密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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