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千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鼎哲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陳威:本委受理申請人浙江國邁技術有限公司與你公司/你(被申請人)之間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立案號為(2025)溫仲字第1113號。因以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公司/你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司/你公告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答辯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本委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選定仲裁員的函及相關證據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即視為送達。你公司/你的答辯期限、選定仲裁員期限、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5日、5日、10日內。選定仲裁員期限屆滿后,本委將依法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5月8日9:00在本委第四仲裁庭開庭審理。請你公司/你于開庭3日前來本委領取仲裁庭組成通知書及開庭通知書,逾期則視為送達。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將依法缺席裁決。(聯(lián)系電話:0577-88965660)
溫州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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