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楚邦上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湯國年、曹成鷗:本院受理原告寧夏盛美家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寧夏楚邦上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湯國年、朱寧、賈德龍、曹成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5)寧0104民初3629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一、被告寧夏楚邦上易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原告寧夏盛美家建材有限公司貨款97324元,并按照年利率3%支付自2025年11月3日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湯國年對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三、駁回原告寧夏盛美家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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