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刊登在法治日報的公告中,案號:(2025)粵0303民初35274號,原告:江龍才?!鞍讣芾碣M50元,公告費XX元,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450元,由被告負擔”。特此更正。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刊登在法治日報的公告中,案號:(2025)粵0303民初35274號,原告:江龍才?!鞍讣芾碣M50元,公告費XX元,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450元,由被告負擔”。特此更正。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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