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濱、泉州鑫嵐特科技有限公司、王迎春:原告陳小花與被告王江濱、泉州鑫嵐特科技有限公司、王迎春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13民初3346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王江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陳小花借款本金137064元并支付利息(以137064元為基數(shù)自2025年6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付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江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陳小花律師服務(wù)費6000元;三、被告泉州鑫嵐特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王江濱的債務(wù)(借款本金137064元及以137064元為基數(shù)自2025年9月13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四、被告王迎春對被告泉州鑫嵐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債務(wù)承擔連帶責任;五、駁回原告陳小花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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