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盾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李志國、胡恒初:本院受理上訴人惠州市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惠州大亞灣嘉華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原審被告湖北宏盾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李志國、胡恒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13民終8066號的民事判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宏盾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李志國、胡恒初:本院受理上訴人惠州市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惠州大亞灣嘉華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原審被告湖北宏盾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李志國、胡恒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13民終8066號的民事判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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