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超、惠州市粵極速貿(mào)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訴人饒家波與被上訴人薛志超、林超、惠州市粵極速貿(mào)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26)粵13民終43號民事判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dá)。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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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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