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毅剛:原告簡大元與被告代小丁、第三人胡毅剛債權(quán)人代位權(quán)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13民初176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代小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代第三人胡毅剛支付原告簡大元墊付款427103.05元;二、被告代小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代第三人胡毅剛支付原告簡大元資金占用利息(以427103.05元為基數(shù),自2025年9月5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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