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遼0211民初10654號
于同慶:原告宮曉東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遼0211民初1065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于同慶償還原告宮曉東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為3753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6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如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99元(原告已預付),公告費(以實際發(fā)生額為準),均由被告于同慶承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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