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銀川分中心與被告趙鵬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6)寧0104民初2582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被告趙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銀川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30662.58元、利息1246.94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自2025年8月7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駁回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銀川分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并由你承擔(dān)案件受理費612元、公告費200元。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本院704辦公室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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