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3民終286號
劉婷婷、曾富銀:本院受理上訴人邵于洋與被上訴人趙青及原審第三人劉婷婷、曾富銀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2026)黔23民終286號案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26)黔23民終286號
劉婷婷、曾富銀:本院受理上訴人邵于洋與被上訴人趙青及原審第三人劉婷婷、曾富銀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2026)黔23民終286號案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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