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遼0211民初15301號
李皆超:原告趙巖與被告李皆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遼0211民初153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李皆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趙巖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5年8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400元,共計700元,由被告李皆超負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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