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40146號 史萍: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平與被告史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25)寧0104民初4014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史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保平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4082.74元,并按照年利率3.49%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25年11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判決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本院708辦公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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