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28486號 仇建軍、寧夏博??萍甲稍冇邢薰荆罕驹菏芾碓鎸幭膶庂Q(mào)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仇建軍、寧夏博??萍甲稍冇邢薰咀穬敊嗉m紛一案,已審理終結,本院作出(2025)寧0104民初284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寧夏博睿科技咨詢有限公司、仇建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寧夏寧貿(mào)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894367.44元;二、被告寧夏博睿科技咨詢有限公司、仇建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以894367.44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2%向原告寧夏寧貿(mào)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25年6月28日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三、被告仇建軍對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寧夏博睿科技咨詢有限公司追償。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884元,公告費200元,由被告寧夏博睿科技咨詢有限公司、仇建軍負擔。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判決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本院民二庭(1100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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