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仁均:本院受理原告龔劍超與被告鐘仁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13民初368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一、被告鐘仁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龔劍超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7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5年7月15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270000元還清為止)。二、駁回原告龔劍超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費,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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