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霖雙勞務有限公司:原告幸金科與被告四川霖雙勞務有限公司、吳中明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13民初18061號民事判決書?!九袥Q如下:一、原告幸金科與被告四川霖雙勞務有限公司、吳中明于2023年8月29日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于2026年1月4日解除;二、被告四川霖雙勞務有限公司、吳中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幸金科投資款20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以2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6年1月4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三、駁回原告幸金科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00元,公告費200元,由被告四川霖雙勞務有限公司、吳中明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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