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陜0118民初994號 陜西天竺飲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陜西永利合包裝有限公司與你(2026)陜0118民初994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司法公開告知書、訴訟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9時30分(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大王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陜西省西安市鄠邑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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