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81民初2890號 寧夏安和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張志才:本院受理原告王斌訴被告寧夏安和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張志才勞務(wù)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結(jié)算工資8400元及利息5703.6元(2024年5月11日至2026年3月20日按總額的日千分之一計算,計5703.6元)共計14103.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未能向你們直接或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審判人員告知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等訴訟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00分(遇休假假日順延)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靈武市人民法院5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則依法缺席裁判。
靈武市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