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4422號 孟宇宏:本院受理的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場支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5280.07元、利息1600.69元(包括利息、罰息、復息等,截至2025年7月13日),以上暫合計26880.76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7月14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罰息、復息等);3.判令原告有權(quán)以被告孟宇宏提供的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東三樓三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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