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452號 連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銀川市興慶區(qū)正博龍車行與被告連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暫計29.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2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銀川市興慶區(qū)立新巷9號樓4樓411室)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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