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德敏: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盛融資產(chǎn)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范德敏信用卡糾紛(2025)渝0106民初34887號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06民初348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范德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吉林省盛融資產(chǎn)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償還欠款本金29654.46元以及截止2024年4月8日的利息4578.21元;二、被告范德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吉林省盛融資產(chǎn)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自2024年4月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29654.46元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0.05%計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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