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孟宇:本院受理原告寧夏鑫和雅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訴你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現原告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業(yè)管理費11410.50元,違約金3423.15元,共計14833.65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風險提示書、民事裁定書、獨任審理告知書、開庭傳票各一份。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望遠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永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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