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渝0113民初17101號 肖楊:本院受理原告彭光奎與被告肖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受送達人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38308元及逾期利息(以30308元為基數(shù),自2024年4月21日起按一年期LPR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舉證通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轉(zhuǎn)為普通程序)、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等訴訟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9時4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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