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深入推進和“一帶一路”建設的全面開展,我國法院審理的涉外案件數量日益增多。在這些案件中,正確查明并適用外國法律往往成為能否公正解決糾紛的關鍵。專業(yè)聲音指出,當前我國的外國法查明制度仍存在體系性困境,需加快完善外國法查明制度,通過全方位施策、多維度治理,提高外國法查明工作的實效性。

(來源:中國普法)
專家指出,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仍需進一步完善。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解釋(二)》),專門就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外國法查明的責任主體、查明途徑、資料提供要求、審查認定標準及查明不能的處理等作了規(guī)定,填補了我國法院外國法查明程序和標準的諸多空白,但實踐中仍存在不少問題。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志強等人指出,一是查明責任分配失衡。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已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和法院各自承擔查明責任的標準,但并未深入剖析外國法查明的理論本質,忽略了對外國法性質的準確界定。實踐中,無論當事人是否明確選擇適用外國法,他們通常都被要求提供與案件相關的外國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加劇了責任分配的失衡。二是查明途徑運行不暢。在司法實踐中,查明外國法主要采用三種途徑:由當事人提供、由法院自行查明、委托專家或專業(yè)機構查明。盡管這些方法均被廣泛提及和應用,但每種方式都有其缺陷。就當事人來說,往往難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有價值的外國法。當事人所提供的法律常常因真實性難以確認、所提供的法律意見書未涉及相應涉外民商事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或因區(qū)際法律沖突導致當事人所提供的法律無法排除其他州法律適用的可能性等原因,導致效力被否定。三是無法查明標準不當。對于無法查明的認定,我國法律適用法缺乏明確規(guī)定,《法律適用法解釋(二)》雖規(guī)定了當事人協(xié)助提供外國法時不能因當事人未提供而直接認定無法查明和要求法院窮盡查明途徑,但由當事人獨自承擔查明責任的案件比例較高,無法改變當事人獨自承擔責任時無法查明條款被大量適用的現狀。
專家建議,積極推進相關立法和司法工作,加強配套制度建設,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外國法查明制度體系。馬志強、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院長杜濤、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許慶坤等人建議,一是明確相關規(guī)定。第一,細化查明責任的分配標準。可在確立以法官為主導的責任分配原則下,加強法院查明主體的中心地位,規(guī)定在由當事人獨自承擔查明責任時,法官應給予當事人相應的協(xié)助指導,并對其查明外國法進行監(jiān)督督促。第二,明確當事人提供合理期限??蓞⒄彰袷略V訟法對舉證期限的相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一個具體的基本期限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案件中外國法查明的難易程度,對查明難度過高的案件的查明期限,給予適當的延期,并設置規(guī)范化的延期標準和延期時限。第三,明確查明途徑??擅鞔_授權法官自行利用紙質文獻或電子資源查明外國法,積極引導法官發(fā)揮其查明外國法的主動性。第四,明確外國法查明不適用一般證據法。我國當前尚未明確將外國法查明排除在一般證據法適用范圍之外,導致諸多法院誤將外國法查明材料作為普通證據,查明流程復雜而耗時。宜在民事訴訟法修訂時或未來可能出臺的國際私法典中明確規(guī)定,法院和當事人查明外國法并不受制于一般證據法。
二是嚴格司法實踐。第一,嚴格貫徹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對域外法的查明整體持消極態(tài)度,在過重的辦案壓力下,往往通過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或通過認定無法查明域外法等方式直接適用國內法,從而逃避相應的域外法查明責任。應當加強法院在裁判文書中對于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的說理,以確保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在實踐中得以嚴格貫徹落實。第二,落實上訴審查制度。我國司法實踐中,因一審法院未能查明外國法或錯誤適用準據法,導致當事人就法律適用問題提起上訴的案件多發(fā)。二審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全面審查。要將上訴審查制度落到實處,加強二審法官的責任培養(yǎng)意識,規(guī)范二審法官職業(yè)行為準則和加強其業(yè)務培訓。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第一,完善外國法查明中心相關規(guī)則。整合現行規(guī)定,進一步完善外國法查明的標準和程序運行細則,健全配套機制包括完善管理和評價機制,精選比較私法、國際私法學術積淀深厚的高校國際法所或研究機構,認定其外國法查明中心的地位,并給予相關經費支持和激勵措施。第二,構建外國法查明資金庫。建立外國法查明費用的預先保障基金,避免當事人因費用問題放棄合法權利。同時,制定嚴格且清晰的管理辦法,明確資金的適用范圍、申請補助標準、審批流程以及監(jiān)督機制。第三,探索區(qū)域性司法協(xié)作與技術賦能。充分利用近年來智慧法院建設的成果,主動開展與我國經貿關系密切國家之間的法院直接合作,通過互聯(lián)網交換本國法律的內容和解釋。支持法院與有關科研機構建立外國法數據庫,運用人工智能科技手段實現外國法查明的智能化。
參考資料:
1. 許慶坤:域外法查明的責任區(qū)分和資料審查
2. 馬志強,鄭夢瑤:論我國域外法查明的實踐困境與完善路徑
3. 杜濤:海外利益保護視角下我國法院域外法查明的職權主義建構
來源:法治網輿情中心(ID:fzwyqzx)
策劃統(tǒng)籌:付萌
分析師:趙鴿
新媒體編輯:劉思源
編輯:靳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