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4年,甲某對其自有房屋進行裝修時,為了整體裝修效果,拆除了房內承重墻。乙某作為其樓上鄰居,認為拆除承重墻的行為將整棟樓置于危險之中,溝通無果后,乙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甲某停止侵權、消除危險、恢復原狀。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yè)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yè)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yè)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說法
“經過現場勘查,甲某在裝修改造管道時確實破壞了業(yè)主共有主體墻的主體結構?!睘豸斈君R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法官于陽表示,法院判令甲某恢復房屋原狀,聘請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出具方案并進行施工,以滿足該建筑原有的主體結構要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并承擔相應費用。
于陽介紹,房屋主體結構是用以承受建筑物上的各種負載,維持結構整體性、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有機聯系的系統體系,是房屋安全使用的基礎。
“業(yè)主不能破壞主體結構,否則會影響整體結構受力,導致整個結構體系不平衡,主體結構關系到建筑內在的安全性?!庇陉栠M一步介紹,業(yè)主對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部權能,但基于相鄰關系,行使權利也要在合理的范疇,不得因使用專有部分而影響建筑物的安全。對于共有部分,應當依照其性質、構造進行合理使用,不得隨意改動以致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特別是對承重墻等,更應履行合理使用義務。
(2025年6月19日《新疆日報》記者 楊舒涵 整理)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