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羅莎莎
□ 本報通訊員 趙帥 張潔
“真沒想到這么快就能拿到賠償款,感謝法院幫我們解了燃眉之急!”近日,當庭拿到37.5萬元賠償款,交通事故受害人劉某家屬激動地說。
此前,劉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長期昏迷,巨額醫(yī)療費用讓本不寬裕的家庭陷入困境。按照常規(guī)程序,僅司法鑒定就可能耗時數(shù)月。在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承辦法官李戀戀主持下,雙方共同查閱完整病歷,直接對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國家標準,當場確定劉某一級傷殘,被告當庭履行全部賠償款項,高效化解了這起糾紛。
這是徐州法院探索推出“明傷不鑒定”工作機制的生動實踐。
近年來,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聚焦交通事故糾紛中“鑒定慢、成本高、周期長”等群眾急難愁盼,在全市法院創(chuàng)新推行“明傷不鑒定”工作機制,對損傷事實清楚、傷殘標準明確的案件,轉變“有爭議即鑒定”的慣性思維,通過法官主動審查、引導當事人合意、綜合運用證據(jù)規(guī)則,簡化司法鑒定程序,優(yōu)化流程為正義加速,切實破解群眾維權堵點難點,實現(xiàn)傷殘認定流程“瘦身又提速”。
直擊關鍵堵點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和傷殘評定標準等相關規(guī)定,對于傷情清晰、病歷完整、對照國家標準一目了然的案件,法院可依法直接認定傷殘等級,無需再走司法鑒定程序。
“實踐中,不少案件即便事實清楚、傷情明確,當事人仍會習慣性申請司法鑒定,但出具結果短則一兩個月,長則半年以上。過度依賴司法鑒定,不僅拉長案件審理周期,更造成司法資源空轉。”徐州中院速裁庭庭長李飛向《法治日報》記者坦言。
群眾的痛點,就是司法改革的著力點。2025年,徐州中院堅持問題導向,直擊“依賴鑒定”堵點,在此前試點基礎上,探索推出“明傷不鑒定”工作機制。
李飛告訴記者,該機制的核心是以完整證據(jù)鏈替代“坐等鑒定”,以法官專業(yè)審查破解程序梗阻,推動法官從“被動等待鑒定結論”向“主動審查、依法裁斷”轉變,在司法效率與權利救濟之間架起直通橋梁。在事實清楚、標準明確的前提下,應當敢于主動判斷、依法裁斷,堅決避免不必要的程序空轉。該機制的常態(tài)化運行,不僅大幅提升了司法效率,更增強了司法裁判的確定性與可預期性。
“明傷不鑒定”工作機制推行以來,全市兩級法院已適用該機制審結案件305件,平均審理周期縮短55天以上,累計為當事人節(jié)約鑒定費用52萬余元。更重要的是,超過25%的案件以調解或撤訴方式結案,實現(xiàn)“案結事了人和”。
推動標準運行
改革既要敢闖敢試,更要規(guī)范有序。為確?!懊鱾昏b定”工作機制“不跑偏、不走樣”,徐州中院構建起可識別、可操作、可監(jiān)督的制度體系,推動專業(yè)審查從個案探索走向規(guī)則化、標準化運行。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明傷不鑒定”主要適用于4種常見情況:傷情很明確,對照國標條款就能直接確定等級的;因當事人去世等客觀原因,無法再做司法鑒定的;通過病歷、證據(jù)等能綜合判斷傷殘等級的;誤工、護理、營養(yǎng)“三期”時間有明確規(guī)定,不需再鑒定的。
為了把好尺度、不隨意簡化,徐州法院在審查時嚴格守住四道關口:確定傷害是不是因事故造成的“事實關”;依托影像精準確認受傷部位的“部位關”;確保病歷、診斷書等材料完整真實的“材料關”;必要時咨詢專業(yè)人員,保證傷殘認定標準統(tǒng)一的“判定關”。
這種精細化審查的優(yōu)勢在復合傷案件中尤為凸顯。在沛縣法院審理的李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面對“多根肋骨骨折+肺挫裂傷+創(chuàng)傷性血胸”復合損傷,承辦法官組織雙方共同查閱CT報告、比對手術記錄,逐項對照傷殘標準,當場確認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法院3天開庭、2天判決,賠償款10日內全部到位。
在云龍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針對當事人申請的“三期”鑒定,承辦法官魏萌直接援引《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向雙方當事人釋明認定標準、厘清法律依據(jù)。原告聽后主動撤回鑒定申請,雙方當庭達成1.1萬元賠償協(xié)議,實現(xiàn)了高效解紛、節(jié)約成本、群眾滿意的多重效果。
彰顯為民溫度
機制是剛性的,司法是溫情的?!懊鱾昏b定”工作機制不僅跑出了司法速度,更彰顯了為民溫度,把“如我在訴”理念融入案件辦理全過程。
年過八旬的秦某因交通事故接受股骨頭置換手術,行動極為不便。若按照常規(guī)鑒定程序,老人需多次往返鑒定機構,耗時費力。睢寧縣人民法院在辦理該案時,承辦法官任天陽全面審查后認為,秦某的傷情直接對應九級傷殘標準,無需另行鑒定。
之后,任天陽依法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傷殘標準,經(jīng)充分溝通,當事人及保險公司當場認可傷殘等級,從立案到賠償款履行完畢僅用17天。
記者了解到,“明傷不鑒定”工作機制的成效也逐漸突破傳統(tǒng)案件類型,向特殊民事案件拓展,以場景化適用彰顯司法人文關懷。
銅山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申請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中,被申請人呈植物人狀態(tài)且持有殘聯(lián)核發(fā)的一級殘疾證,承辦法官以調查筆錄替代冗長的鑒定程序,幫助當事人快速解決監(jiān)護難題。新沂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涉及智力損傷的“隱性傷情”案件時,面對無法通過影像直接呈現(xiàn)的原告智力損傷情況,承辦法官通過詳細走訪、審閱病歷、咨詢專業(yè)人員等方式,形成了一份翔實的調查報告,最終依法認定傷殘等級,并獲得保險公司認可。
徐州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丙飛表示,“明傷不鑒定”工作機制是徐州法院踐行司法為民、提升審判質效的務實創(chuàng)新之舉。徐州法院通過這一工作機制,將法官手中的“審查權”轉化為群眾實實在在的“獲得感”,以專業(yè)與溫情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新期盼,通過依法主動審查、精準裁判,減少不必要的鑒定程序,切實降低群眾維權成本、加快糾紛化解速度,以高效公正的司法守護群眾合法權益,讓公平正義可感可及、落地見效。
編輯:韓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