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
2020年7月11日,由法制日報社主辦、法報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合承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
“書·法”活動旨在為創(chuàng)新法治宣傳教育,多開一點腦洞、多花一點心思、多出一點力量、多做一點貢獻,引領和推動更多的人拿起筆來學法、寫法,在不斷“書·法”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養(yǎng),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黃河寧,天下平。黃河是中華民族的發(fā)源地和搖籃,保護黃河是事關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千秋大計?!吨腥A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為推進水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推動黃河流域生態(tài)保護和高質量發(fā)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繼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法律法規(guī)之后,法制日報社聯合沿黃九?。▍^(qū))司法廳、書法家協會,將筆端對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
精彩內容,敬請關注。

黃河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國家加強黃河流域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的生態(tài)保護與修復。對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產生阻隔的涉水工程應當結合實際采取建設過魚設施、河湖連通、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種措施,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tài)需求。
國家實行黃河流域重點水域禁漁期制度,禁漁期內禁止在黃河流域重點水域從事天然漁業(yè)資源生產性捕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制定。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做好禁漁期漁民的生活保障工作。
禁止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和水域生態(tài)的捕撈行為。

趙琪,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北京書法家協會理事、隸書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北京民進書畫院理事,北京市海淀區(qū)書法家協會秘書長。
編輯:武卓立